

定额调整、挂钩调整后,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:
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每人每月增加20元;
符合劳社部发〔2002〕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,每人每月增加10元。
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,每人每月增加10元。
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,根据中办发[2003]29号和鄂办发[2003]53号文件规定,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(州)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,补齐到平均水平(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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